下圖是四川其昌節能技術有限公司產品畫冊封底,黃色背景是成都其昌節水器具研究所提交給上海市楊浦區法院的原文。法院以“原告不認可”為由拒絕成都其昌節水器具研究所在上?!缎旅裢韴蟆房?,致成都其昌節水器具研究所無法全部履行該院的生效判決。為了維護法律尊嚴,成都其昌委托四川其昌發表如下聲明,以闡明不能全部履行法院判決的緣由。
關于上圖的補充說明:
2014年1月,上海濟辰節能科技有限公司以成都其昌節水器具研究所“其昌節水器具”網站刊發(《上海濟辰節能科技有限公司偽劣節水龍頭解剖》、《上海濟辰節能公司節水龍頭檢驗報告嚴重造假》、《敦促上海市供水管理處終止采購偽劣節水龍頭》、《上海濟辰節水龍頭抄襲其昌節水器證據一》、《上海濟辰節水龍頭抄襲其昌節水閥證據二》、《關于上海濟辰節水龍頭抄襲其昌節水器的公告》、《駁上海濟辰節能科技有限公司律師函》等九篇文章誹謗、詆毀該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張維勇為由,向上海市楊浦區法院提起訴訟。
證據交換后,上海濟辰節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了所謂其昌“詆毀濟辰公司法人代表張維勇先生”、“涉嫌侵犯濟辰公司法人代表張維勇先生名譽權”的訴訟請求。
上海市楊浦區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進行了審理,于2014年10月24日延期作出一審判決。
上海市楊浦區法院割舍其昌主要證據、對涉案文章所依據的事實也未予否定,也沒有對文章是否存在“斷章取義、主觀臆斷、夸大事實”進行評價和認定。法官主觀認為:被告認為原告侵犯其著作權和專利權、虛假宣傳,但沒有提起訴訟,認為原告產品質量不合格,但沒有將購買的產品送相關機構檢測,涉案文章擅自對原告進行否定性評價“應屬于捏造虛偽事實”。并據此判其昌敗訴。
本案判決存在以下嚴重問題:
一、上海市楊浦區法院的判決違反“以事實為依據”的基本法律準則
在沒有法院判決、沒有政府機關認定的情況下,涉案文章對原告上海濟辰節能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否定性評價,只是涉嫌詆毀。而是否實際詆毀,應取決于文章內容是否真實。如果涉案文章內容真實客觀,則是對原告違法行為的揭露和譴責、不構成詆毀;反之則構成詆毀??梢?,查證涉案文章內容是否真實是公正審理此案所必須的。
然而,上海市楊浦區法院沒有對涉案文章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查證,回避了其昌提交法庭的多份足以證明涉案文章客觀真實的證據,在具備查清事實的條件下,置案件本身的基本事實于不顧,反而以猜測、臆斷(“應屬于”)為判案依據,嚴重違背了“以事實為依據”的基本法律準則。
二、上海市楊浦區法院的判決回避了我所舉報上海濟辰節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市水務局水龍頭招投標中嚴重違法的內容
《敦促上海市供水管理處終止采購偽劣節水龍頭》根據我所給上海市水務局等單位的實名舉報信整理。在訴訟過程中,我所書面申請法院調取招投標文檔及相關供貨票據以查證此文內容真實與否,法院未回應。
三、上海市楊浦區法院的判決違悖《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案例指導》原則
為了統一法律適用標準、規范審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案例指導》?!吨笇А返诙?/span>2009民申字第508號裁定書明確指出:“申請再審人在沒有事實依據或者國家有權機關生效裁決作出權威認定的情況下,擅自散布上述對申請人不利的否定性評價,足以損害其商品聲譽,構成商業詆毀行為”(P243-244)。——由此可知,一方當事人以事實為依據對另一方當事人進行否定性評價并不屬于捏造虛偽事實、并不對其構成侵權!可見,上海市楊浦區法院在沒有證據證明涉案文章所依據的事實不真實,也沒有證據證明涉案文章“斷章取義、主觀臆斷、夸大扭曲”的情況下,僅以未經訴訟、未經送檢、擅自對上海濟辰公司進行否定性評價就認定涉案文章內容“屬于捏造虛偽事實”、對上海濟辰公司構成侵權的判決顯然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指導意見。
四、楊浦法院的判決存在諸多事實認定錯誤
參見:其昌上訴書
法院判決回避了其昌以下關鍵證據:
1、上海濟辰經銷商視頻(證明:上海濟辰產品質量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2、上海濟辰水龍頭供貨商電話錄音(證明:上海濟辰水龍頭由小作坊生產)
3、其昌221127號公證書(證明:上海濟辰恒流恒壓節水龍頭專利說明書抄襲其昌技術資料)
4、其昌22492公證書(證明:張維勇簡歷嚴重造假、濟辰公司嚴重虛假宣傳)
——上述證據在判決書中毫無蹤跡!
《敗訴在上海楊浦法院》(暫名)將以判決書為主線,通過對長達2萬字的判決書及相關人員電話錄音的錯誤指正、質疑、點評,披露案件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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